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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甲方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由甲方独立享有。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声明,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同或关联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知识产权亦归属甲方。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完成后或应当知道已完成后的三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同意,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在未经甲方核实之前,乙方不得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向第三方转让或者向有关机关及机构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申明的,视为该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3、上述职务成果或非职务成果亦为甲方商业秘密。五、竞业限制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或关联的产品;(2)自营与甲方同类或关联业务;(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或关联的产品;(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关联业务;(5)为与甲方经营同类或关联业务的第三方提供咨询或技术支持。2、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或担任任何职务,包括
员工保密协议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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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从事的行
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机关及机构提交涉及甲方或甲方同类产品项下的相关产品之知识产权保护。
3、上述竞业禁止之约束力同样及于乙方之配偶、亲属、其他利益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因乙方之配偶、亲属、其他利益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竞业禁止约定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离职后上述竞业禁止期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贰仟伍佰元。补偿费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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