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颁布时间:20061231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f第一条例。第二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
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