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难道判决离婚后就没有未审或漏审漏判之财产需要分割当然不是,所以很明显,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仍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而登记离婚则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问题二:在“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中,法院能否判决甲限期迁出公房,返还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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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甲迁出房屋、返还彩电。理由如下:
一、不可否认,房屋迁让、返还财产之诉乃泛指一般的民事诉讼,其范围明显大于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本案双方当事人确是在离婚后为财产而发生的争议,两者相较,法院应当选择与案件基本事实更为接近、具体的案由。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列有“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无“房屋迁让”和“返还财产”。因此,应当先行选择适用《规定》中已有的案由,在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再列其他案由为妥。
二、法院如判决甲迁出公房、返还彩电,与“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一案由并不矛盾。因为乙之诉请中隐含了一个确认之诉,即要求法院先行对离婚协议中合法性的内容通过实体审查后明确其法律效力,确认争议财物之权属,然后通过判决甲限期迁出房屋、返还财物的方式,以实现自己在此协议中的权利。这如同借款纠纷,首先应确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然后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问题三: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掌握哪些原则。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离婚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离婚本身,这三大内容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是双方在离婚时经过了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后所作的决断,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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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