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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讲解2010》》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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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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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INTERNALUSEONLY
f《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现行规定(包括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准则、指南、解释、讲解2008及相关财会文件)的比较》与现行规定(包括截至日发布的准则、指南、解释、讲解及相关财会文件)准则
序号26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的相关披露要求现行规定《讲解2010》》(P44;C332)1、长期股权投资构成联营的,应对以下各项进行披露:(1)有公开报价的对联营投资的公允价值;(2)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者不足20%的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但是得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结论,应披露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假设被推翻的理由;(3)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者20%或超过20%的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但是得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结论,应披露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假设被推翻的理由;(4)当采用权益法的联营的财务报表报告期末日或报告期间与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应披露联营的财务报表报告期末日,以及采用不同日期或报告期间的原因;(5)未采用权益法对联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事实以及未采用权益法的联营(单独的联营或者集团中的联营)的概要财务信息,包括总资产、总负债、收入以及损益的金额;(6)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7)投资者在联营企业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应由投资者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的,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1)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2)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注释
号第二(财会200916号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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