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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手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又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04年1月5日上海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八章六十条。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征缴管理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f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管理部门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监督第六条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23编辑本段工伤保险基金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第七条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第八条缴费原则第八条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九条缴费基数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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