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增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通过参加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技能。通过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第四条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服务或研究时,应保护工作对象及相关参与者使之免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不安、危险及损害。第五条社会工作者从事服务或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第六条社会工作者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第七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对工作对象的资料保密,从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如工作需要公开工作对象资料时,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对象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避免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具体身份的资料外泄。第九条当工作对象提供有关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其记录中涉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在录音、录像、笔录或有第三者介入观察时,应取得工作对象的同意。第十条社会工作者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谋取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
f第五章工作规范第一条社会工作者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第二条社会工作者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助依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第三条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率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第四条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第六条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地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守则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工作者以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f第二条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本守则开展工作。第三条社会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