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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挑战,可以预言,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也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在此种情势下,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作为研究的核心,探讨相关解决路径的选择,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二、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一词,作为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和使用。而实际上,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美国的《金融现代服务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金融统一监管机制的摹本,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消费者成为立法明确定义的保护对象的开创。目前,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被社会接受的新生事物,而金融商品和服务消费的特殊性更促进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法学上的概念,对于“金融消费者”,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甚或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有学者意识到,金融活动这种让渡资金使用权的行为,其消费特征似乎不明显,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也有价
f格即利率,客户支付结算、购买保险证券也要付交易费,金融机构除了利差收入还有佣金收入,因此,金融客户的消费者身份实是不容置疑。比较而言,赞同者稍多的界定是:“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还有学者提到,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但金融消费和生活消费不一样,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投资理财。传统观念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此起彼伏下,现实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另有学者在就金融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证时采用了“金融消费者”一词。现行立法的分业规定使人们习惯性的依金融业不同领域的角度,对从事金融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冠之以不同的称谓,以区分于金融服务者。具体而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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