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我国关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学理上一般
认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我国关于证据的判断
标准“三性”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抽象既不同玉英美法
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将研
究、吸收和借鉴两大法习关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优点完
善我国证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证规则从而在日后我们制
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做好准备届时将规定一套系统、完善的认
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从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
关键词证据能力证明力认证规则完善
中图分类号g7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32851201208022202
关于我国“认证”的认识证据在诉讼中不可或缺在诉讼中证
据既是法律事实有时客观事实。在诉讼进程中取证、举证、质证、
认证是四个环环相扣的环节缺一不可其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虽然对于“认证”的人士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当事人完成
举证责任环节后他的主张是否被支持承担了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是否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等都需要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
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认
定。在这里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
可见“认证”主要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
断。证据的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的门槛问题证明力解决的是证
f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强弱程度问题。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着密切的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证据没有证据能力证据不合法就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依据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证明力的问题。证明力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没有证明力证据能力也就丧失了现实的诉讼意义。1因此只有当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存在是证据才有诉讼意义因此在诉讼中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的“认证”环节也更显重要。
一、证据能力及其认证规则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认识。在西方国家将证据资格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容许性或可采性。在我国证据资格被称为证据的合法性。特定的证据材料必须有证据能力法律允许其作为证据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在我国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学理上一般认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客观性指也有学者主张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认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2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