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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组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牵头、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参建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部门和岗位。
f五、认真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督促参建各方对各类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工种人员必须经国家或行业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参建“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其隐患整改。安全检查分为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组织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各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预案编制和管理。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符合本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汛期施工度汛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各方应及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相关单位备案。各方应加强预案管理,强化抢险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适时组织应急抢险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处置能力。
八、强化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伤害保险的落实。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丛业人员在工地作业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具。
九、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f险费。十、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操作流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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