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分析

要: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其自身利益受违约方行为严重损害
时得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由于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结果,各国均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合同解除有可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可能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密切相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两个方面。现对各主要国家合同法或判例中有关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行比较,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法定解除制度。
关键词:法定解除条件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溯及力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儿时由法官裁决。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无论从各国的通常做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国将其单独列出,虽很独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1
f要债务。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毁约。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这在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