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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案。股权(产权)转让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股权(产权)转让方案的审核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收到股权(产权)转让方案后,由证券投资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经总裁审定,并经董事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股权(产权)转让第十七条股权(产权)转让方案审批后,由证券投资部下达实施股权产权转让的批复。第十八条实施产权和股权转让应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进行。受让方确定后,提出转让申请的集团公司部室或子公司将有关股(产)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核,并出具经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确认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九条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的部室或子公司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各类手续。股权(产权)转让完成后相关证明材料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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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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