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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表一表二表三表四附录1总则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要求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立面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停车泊位及其它建筑基地的绿化附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间距指标控制表《1》《3》《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乐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镇、农房建设另行规定。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区、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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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类居住用地(Rl),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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