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反馈
一反馈
f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二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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