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高等教育法学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2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2教育法学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3教育法学的性质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时代性、3教育法学的性质时代性边缘性、综合性等基本特征。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综合性及其产生、发展规律。5及其产生、发展规律5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1)本质层面本质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本质层面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2)实践层面实践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实践层面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3)理论层面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理论层面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6现代教育立法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欧洲,其中最具6现代教育立法欧洲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西方国家随之便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理论研究。19世纪末,德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始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德国德国是教育立法最德国早的国家。世纪60年代以来,20由于学制改革和立法实践的推动,德国德国又出现了一批有关教育法学的专著。德国的教育德国法学研究侧重于教育立法理论以及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20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世纪50年代,日本出现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日本编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60年代出现了一些进行专题研教育法》教育法。究的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7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标志,也是建标志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