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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
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第十条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序号后设立。第十一条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格式。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由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其中,因调整内容、格式较多需重新设立的,必须同时废止原有登记簿。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必须通过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第十二条根据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由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和停用,任何部门和分行不得自行变更和停用。未明确统一格式的,遵循当地相关机构的规定。第十三条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因系统建设、业务发展等原因,需停用、减少总行统一设立登记簿的,由相关部门、分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由总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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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理部统一下发停用、减少通知。第十四条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需变更格式或记载事项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变更,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需停用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停用申请,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停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记簿。第十七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因漏记使记载栏出现空缺的,应在记载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第十八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进行更改处理。将错误记载事项用红线划销,正确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由经办人员在右端加盖私人名章证明。第十九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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