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法治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司法与法治司法顾名思义是指由司法机构适用法律e
forceme
toflawapplicatio
oflawfulfillme
toflaw。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谓法治就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xxx。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xxxi。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构,而且由于法官具有造法的权限,因此,司法是法律之母,是法律权威的塑造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当代价值法学主要代表美国学者德沃金宣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xxxii,在大陆法国家,法官的造法功能也在不断加强,司法在法治的建立和维护中具有极端重要性。在我国,司法不能创造法律而只能适用法律,而这种适用法律的功能,也足以决定着法治社会能否建立的问题。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分配社会利益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模式,要使此种模式现实化,法律规则不应仅仅是书本上的法律lawi
paper,而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中的法律lawi
actio
,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够真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国家机构所从事的各种执法活动。在各种执法活动中,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具有最重要的地位。立法只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而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要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一定的规范效果,由于司法具有统一裁判各种纠纷、并最终解决纷争的权威性和地位。这种裁判借助了公共权利的强制执行,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制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纹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xxxiii。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只有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才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