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xxxiv。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的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xxxv,所以法律能够被公民真正所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伯尔蔓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行同虚设”xxxvi,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的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才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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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法是法律完善的途径。司法过程本身是法律和正义的发现过程,因为抽象的规则如何在与具体的案件相连接并从中体现正义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执法水平。成文法的固有缺陷使法律的漏洞存在不可避免。庞德指出,“司法裁判最完全地按照法律来实现正义,他比任何其他裁判形式更好地把确定性和灵活性两者都具有的各种可能性结合起来”xxxvii。欧密拉指出:“法律欲不变成一潭死水,而欲活生生地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上,正确地、合理地解决人类现实生活上永五止境的纷争,最重要的前提,他必须能配合和适应人类各种不同的需要,而此前提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法官的态度”xxxviii。法官绝不是一台适用法律的机器,在这一头输进法律条文另一头产生判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法官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在解释法律和正确适用法律中的作用时,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活动与法的创制具有密切的联系,“以裁判所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为中心,包含着法的规范、法的程序、法的解释以及从事这些法的生产活动的法学家主体等要素,司法又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这个法的空间既相对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着一种媒体的作用”xxx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