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做好裁审衔接工作,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涉及到的部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当事人
1、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劳动者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开办成功的,以该法人单位为当事人;开办成功的,以该新单位为当事人。
5、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代表人,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6、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
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没有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释明,要求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为当事人。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的,仲裁
f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追加。
7、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工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