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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f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地质、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f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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