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方略略有不同的是,那么这一次在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之间,加进了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什么要这样加?实际上我们在解读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时候,我们啊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目标。那么通过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前提,来达到法治国家这样一个最终的目标。那么过去的十七年,我们对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种组合是非常熟悉的。因为在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的时候,那么在宪法第5条第1款也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这样一个命题,应该说在理论上还是比较完善的,但在实践中间,我们总是觉得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之间还缺少一个逻辑上的一种关联,就是你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你有没有科学的制度安排,你这个主要的手段是什么?所以我们经过17年的探索,那么终于得出一个结论,也就是说在依法治国和建
f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还有一个具体的道路、方式、方法那么这样一个目标,我们要做这样一些事情,依法治国是个前提,要通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样一个手段,来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目标。所以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项总目标,但这两个总目标它们的功能不太一样,那么法治体系可以看成是一个手段目标,它不是个最终的目标,法治国家是一个结果目标,这是个最终目标。那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也是为了最后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结果目标,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过程中间,他是比较科学的,他把手段和目标相结合,所以应该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这个设定,我觉得是比较科学的。
第二项重大的内容就是说这个目标有了,那么怎么样来实现这个目标?因为我们讲这个目标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手段性的目标,还一个是结构性的目标,当然主要还是手段性的目标,就是我们到底现在要做什么,才能达到法治国家那个状态,结果是个状态。那么我们必须要通过大量的扎扎实实的工作,我们最后才能达到那个法治国家的这样一种状
f态。那么这些工作是哪些工作呢?实际上也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时要做的工作,主要是手段相关这样一些工作。那么主要是六个方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