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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f附件: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f(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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