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的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获准排放的,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在批准区域内;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③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mgL④船上的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⑤在退潮时。150总吨及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30L
mile现行按73/78防污公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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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②船上的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徘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③距最近陆地50
mile以外;④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对于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用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并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或者符合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的排放要求。核动力船舶或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禁止将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人海域,对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来自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①在批准的区域内;②距最近陆地12
mile以外,水深25m以上;③在航行中,且航速不小于7k
,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4k
;④在退潮时;⑤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⑥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2船舶防污染设备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其防止油污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②设置污油储存舱;③装设标准排放接头;④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15mgL;⑤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⑥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备有下列防止油污设备:①设有专用容器,该容器能回收残油废油并将之排入港口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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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②装设标准排放接头;③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设滤油设备,该设备应能保证通过该系统后排放入海的任何油性混合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等于或大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设15ppm滤油设备,当排出物的油分浓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