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尽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设备租赁已经非常普遍,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根本就不签订任何合同,而由于建筑合同通常履行期限都很长,这就使得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各种纠纷。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对此并没有足够的认识,仍然将自己的业务经营局限于“朋友关系”上,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我个人的工作经历中,多次遇到因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过于简单而吃亏上当的事情,甚至有当事人因不签合同而被指为诈骗锒铛入狱的情况,当然其中也有很多是因合同签订不完善而给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提供了机会,这些教训都是极为惨痛的。本文是作者在北京市建委的一次会议上所作报告的讲稿,希望它能够对设备租赁乃至设备买卖的当事人有所帮助。另外,本文主要针对起重设备,但对其他施工设备租赁显然也有参考意义。一、关于租赁设备1、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填写设备情况。设备情况主要是约定租赁的标的物及其范围。如果租赁的标的物及其范围不清楚,则有可能引发这样一些争议,比如:在标的物转移、发生事故、产生质量纠纷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底是不是出租人的设备据了解,现在的塔吊还没有类似汽车在发动机和底盘上打钢印的做法。这样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另外,塔吊或其他设备都是可分的。那么,具体有多少标准节还有什么其他附属部件这些都要约定清楚。附属部件数量和品牌质量不同也直接影响租赁费用。明晰的设备情况清单在设备租赁过程和交还的时候能够避免许多争议,即便有了争议也容易解决。2、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租赁资质、机组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建委和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
f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做这样的规定有几个意义:一个是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对于承租人来讲,能够保证他们获得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服务。这些内容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更好一些,原因是现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部门规章,更不用说是市政府或建委发布的政府规章对于合同的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将自己要求的内容规定在合同中。3、我这里特别强调要在合同中规定,出租方保证提供的租赁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和市建委检验合格,技术性能良好。建筑设备尤其其中设备的从业人员都清楚设备检验的作用。作者1995年参加一个事故争议的处理。最后经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