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2、因质量管理不严被业主、监理通报两次或被停工的;4、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强制性质量法律法规,受行政经济处罚10万元以上的;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考核50分给予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1、发生责任质量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2、发生质量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项影响认证或监督审核通过的;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5万元以上的。4、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勘测问题,未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处理,仍按图施工构成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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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30分给予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1、发生责任质量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2、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严重不符合项,质量管理体系失控、重复发生较严重问题的;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15万元的;4、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勘测问题,未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仍按图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5、因素质问题未发现设计、勘测等到问题,严重影响施工或信誉的;6、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质量事故按前款规定执行)1、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严重不符合项,影响管理、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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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未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质检员(安检员)现场监督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施工前未对有关施工的技术措施要求或特殊作业作出详细说明的;
5、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责任制的;6、质量缺陷未及时克服消除影响质量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指令性、目标性质量创优工程资料未及时收集整理建档存挡的;8、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20分,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