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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13秋法学专科罗丽榕
答辩人东方市卫生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东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住所地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法定代表人XXX,所长。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福建省经达县大发陶瓷厂,XX省XX市XX区XX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永梅,厂长。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因福建省经达县大发陶瓷厂诉东方市卫生局、东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请求: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福建省经达县大发陶瓷厂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答辩人福建省经达县大发陶瓷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
f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被答辩人属于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对象,东方市卫生局作为东方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答辩人进行监管,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其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决定具有合法的行政权利法律来源。东方市卫生监督所是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受托与东方市卫生局共同署名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瑕不掩瑜,不影响东方市卫生局对被答辩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效力。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东方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被答辩人具有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之违法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办理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进行调查取证,履行了听证程序后,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决定书送达被答辩人。整个过程程序合法,并未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东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设立罚没款账户经东方市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批准;其并未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书上盖章并非联合署名,而是根据协议及委托加盖的交款印章,盖章行为仅是对缴
f款账号的确认,目的是将上缴的罚款和滞纳金缴至国库,也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高效办理。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东方市卫生局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证据,足以证明被答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