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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查、复核。第三条第四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行书面审核办法。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大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工作。第六条审核。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行合议,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
f第七条
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
登记,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法制股依据有关食品药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处罚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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