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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置换税务案例
2011年,如果A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等与另一企业(简称B企业)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整体置换。对于置换双方来说,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如下:企业来说一、对A企业来说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不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2、营业税及附加: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同增值税政策一样,在相同情况下对营业税作出不征收的规定,而是对资产置换行为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销售;二是购买。因此对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置换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3、土地增值税:对房屋及其构筑物等不动产的置换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存在增值的情况下,才会缴纳土地增值税。4、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f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因此应确实相应的所得或损失,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4、契税:对换入的土地一样要缴纳契税。二、对B企业来说企业来说1、营业税及附加:由于是资产置换,因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2、土地增值税:同理,在存在增值的情况下,应按视同销售行为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同样,根据上面的财税〔2009〕59号文的相关精神,也应确认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印花税:作为视同销售,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5、对换入的房产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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