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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监督检验抽样实施细则
机抽样25升啤酒:每批样品不得少于12瓶食用酒精:每批样品不得少于25升露酒:散装样品不得少于25升,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样品检验,另一半中,监督部门做复核仲裁用。葡萄酒:散装样品,不得少于25升,抽取的样品一半作为样品检验,另一半由监督部门做复核仲裁用。本细则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技术检测中心起草。本细则相关技术问题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技术检测中心解释。联系电话:0873216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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