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燃、助燃性
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二)禁止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严禁用
带油的手套开气瓶;(三)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四)夏季要有防日光爆晒的措施;(五)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
的场所;(六)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
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得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余量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05~10;
(七)使用人员不得任意修理气压调节表,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专业人员应经常检查乙炔气瓶回火防止器是否完好。
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气瓶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或金属链绳吊装;气瓶不得与电气设备或带电导线连接;(二)气瓶必须配好瓶冒,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旋紧瓶
f冒,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动或撞击。三、气瓶的验收规定(一)对厂家送来的满瓶,须进行抽样检查,先对抽样气瓶进行编号,再进行过秤,记录气瓶重量;
(二)空瓶出厂时,再对抽样瓶进行过秤,记录下空瓶重量;(三)如发现气体重量达不到合同的重量要求,应立即将抽查结果上报质管部。四、储存、运输气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二)气瓶入库前,应严格审核合格票签,做好记录。如无合格票签的,应追查核实原始记录单,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库储存;(三)气瓶收发应有详细记录,注明领用单位、领用日期、钢瓶编号及领用人等;(四)旋紧瓶冒、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五)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须分开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六)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七)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须竖直,且不得与氧气瓶距离小于5米。
f五、处罚凡违反本规定者,安保部将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试行)》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六、其他
(一)本规定由保障部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