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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双方之间的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互不主张权利。甲方为达成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5.2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没有行使本协议项下之权利,不得解释为已经放弃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者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之效力。53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力。5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55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
2014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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