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试行9203090949
【分类号】L35301199221【标题】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等【颁布日期】19920309【实施日期】1992030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险字19926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试行。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试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试行,并注试行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f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试行准提供依据。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