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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的国家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的建筑规模和对建筑设施的技术要求,确定了猪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型集约化自繁自养的综合性商品肉猪生产场。其他种类的养猪场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GBT178242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GBT17824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GBT178244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与及环境管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集约化养猪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高密度、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32自繁自养的商品猪场种公猪及后备公猪从种猪场引进,后备母猪可从本场所产仔猪中选留培育,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商品育肥猪。
4建设规模41集约化养猪场的建设规模以该场年出栏商品猪头数表示。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的饲养量按GBT178242执行。42养猪场的建设项目按功能分为:a)生产建筑:配种猪舍(含种公猪),妊娠猪舍,分娩哺乳猪舍,培育猪舍,育成猪舍,育肥猪舍和装卸猪斜台;b)辅助生产建筑:更衣、淋浴消毒室,兽医、化验室(含病猪隔离间),饲料加工间,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仓库,维修间,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及焚烧炉;c)生活管理建筑:办公室,生活用房,门卫值班室,场区厕所,围墙大门等。43养猪场的生产建筑面积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需0810平方米计算。44养猪场的辅助生产及生活管理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生活用房按劳动定员人数每人4平方米计。
5场址选择51根据节约用地,不占良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便于排污的地方建场。52在城镇周围建场时,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53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建场。54场址应选择在位于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以防止因猪场气味的扩散,
f废水排放和粪肥堆置而污染周围环境。55养猪场总占地面积参数应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不超过2540平方米计算。
6总体布局61猪场生产区按夏季主导风向布置在生活管理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焚烧炉按夏季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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