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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4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3【实施日期】2009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二○○九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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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
f为了有效预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作的意见
》(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
(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13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14适用范围做到职责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中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与执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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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
f(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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