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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及教育机构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从事军事、警察、政治等培训,不得开展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五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体育局初审,并由市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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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三)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其中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个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相对独立、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体要求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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