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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的检查,定期进行检测并记录在案。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二)室内消火栓箱应随时可开启,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三)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应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回复到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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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六)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区消防支队备案。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保障公司用火的安全管理,由安保部负责人武建辉负责,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过安保部负责人审批。二、用火、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用火、用电各类安全管理规定。三、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四、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二)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三)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四)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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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六)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六、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四)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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