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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一)】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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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宗旨
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1
f第十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第十二条合伙人入伙和退伙,可以经合伙人会议全体(或一定比例)同意,只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设立资产数额不变。第十三条变更设立资产数额和来源导致章程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第十五条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负责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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