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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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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产后保健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条十三条更年期保健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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