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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及适用范围、我国关于瑕疵担保的规定,瑕疵担保的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关键词:买卖合同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
f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国外民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即法定责任说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说。按照法定责任说,瑕疵担保责任为特定物买卖之特有制度,在标的物具有瑕疵的场合,不可能要求出卖人给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所负债务,只是交付该有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一旦交付了该物,债务即已履行,不发生债务不履行问题因此,本不应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但是,这种结果从买卖契约有偿性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为谋求当事人双方的公平,特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依此说,瑕疵担保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同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特别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性质密切相关的,是能否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法定责任说乃以瑕疵担保责任仅能适用于特定物买卖为前提,否认对种类物买卖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其理由如下:1在种类物买卖,如果出卖人给付有瑕疵之标的物,并不属于依债务之本旨履行,因此并不解除出卖人给付完全的标的物之债务。这种情形,买主可依债务不履行责任获得救济,不必要另外承认瑕疵担保责任。2依瑕疵担保,判断标的物之是否具有瑕疵,是以契约缔结之时为准,如标的物具有瑕疵,则该契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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