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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2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f第七条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第八条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第十条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3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第十一条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第三章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第十二条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一旷工的认定。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f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二迟到、早退的认定4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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