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编制目的为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12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火力发电工程,参与其工程建设的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二、编制主要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1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8号)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③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13《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14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三强条执行计划31强条执行计划的编制1)由建设单位牵头编制整个工程的强条实施总体规划;2)由各设计、施工(含调试)单位(各标段)编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强条实施计划,监理单位编制强条执行检查计划;3)由各专业编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强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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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强条实施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32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①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生产或技术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由基建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②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由质量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部主任、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其成员。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