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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的几点探讨
作者:李全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
摘要社会资源经由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划归每个经济主体,其中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的生产活动中进行的,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经济主体通过按劳分配实现资源的二次分配过程,经济法则是社会实现二次分配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文通过介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与特点,阐述了经济法实现再分配功能的几个途径。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社会资源作者简介:李全娣,江苏威腾母线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0702公平分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明显标志,也是人们始终追求的最终目标,只有保证分配的公正性才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初次分配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资源进行二次分配。法律决定着分配关系的产生、发展与结束,只有对再分配环节予以法律保护,才可以调节利益分配的不足之处,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再分配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刻认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将有助于实现社会消费环节的公平与高效。一、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依据(一)理论依据再分配强调经济法是对社会资源与权利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是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而进行的再次分配。一是对已存法律秩序的调整,经济法主要是在原来法定的分配基础上,综合社会整体效益水平所作出的权力安排与调整。民商法、行政法都具备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但在调整领域与方式上与经济法存在一定差异,经济法不但可以再次调整既存的法律秩序还可以修正市场的失灵问题。二是对经济本质的深入理解,经济法着重维护社会的整体效益,是国家的调节之法,由社会公平角度界定了国家调节的大体范围,既遵循了已定的法律调整秩序也规范了无法调整的领域问题。(二)现实依据社会资源的失衡分配引发了诸多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得到有效解决。首先,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隐形障碍,使得原有的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次,出于利益考虑,民间投资存在很多不愿涉及的领域,这些领域无法依照市场机制进行调解;最后,市场调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周期较长,所产生的利益损失也较大。这些市场的失灵状态都需要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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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节与纠正,而民商法认为个人资源的多少与外界无关,无法做到由社会整体利益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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