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
案例3
案情介绍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
1页
f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分析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
案例4
案情介绍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