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6、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
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9、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
第九条监管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按程序执法。
第十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
f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四章监管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各县(区)工商局应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综合确定市场的监管巡查频率,原则上A级市场一年不少于2次;B级市场一年不少于4次;C级市场一年不少于12次;D级市场每周一次。
市场监管巡查数据应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发现问题应生成行政提示书,送达市场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对重点、热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农贸市场可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管理。重、热点市场由市局认定。具体驻场管理方案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监管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责
f任到人,各工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巡查人员,明确岗位和职责,监管巡查人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巡查小组。
各工商所长为落实市场监管巡查职责的第一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