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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
f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
f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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