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教育培训记录
消防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
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
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⑴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⑵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⑷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
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⑴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⑵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f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⑷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12、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火灾常识1、火灾: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2、燃烧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3、制止火灾发生的基本措施包括:⑴控制可燃物,以难或不燃的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的。⑵隔绝空气,使用易燃物质的生产应密闭的设备中进行。⑶消除着火源。⑷阻止火势蔓延,在建筑物之间筑防火墙,设防火间距,不使雅高商务会馆(饭店)的燃烧条件形成,防止火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