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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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五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二十三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二十六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第二十七条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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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