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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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
f(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
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
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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