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
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
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
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f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