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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97刑法为实践需要新增的罪名是我国现阶段黑社会犯罪的主要形态。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够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时常引发争议使刑法的作用难于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及司法界定同时对司法实践具体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的独创性名词由于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述较为原则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一直存在颇多争议。1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某一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时也往往难于把握尤其是在具体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时更是众说纷纭难以统一有时将一些一般的犯罪集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导致打击扩大化反之则导致放纵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功能的发挥。那么如何界定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两者一般都要求人数在3人以上成员较为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团伙中有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这些人共同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等等。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中的特殊类型两者之间是包容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犯罪集团都属于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般的犯罪集团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组织结构上更加严密、有序、系统并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又如何区分有观点主张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仅仅是发展水平和程度的区别1也有观点坚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黑社会组织”2。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
f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3。理由有二一是我国刑法第294条的相关规定该条第一款提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在该条第二款中则提到了“黑社会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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