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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6月30日董事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议事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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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或监事会的提案;(十四)审议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独立发表且需要披露的意见;(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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